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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 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 使用良种壮苗、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造林情况应当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封山育林规划 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 落实封山育林管理责任制、搞好封山育林、单位和个人承包封山育林,对原有林木要进行评估 合理作价,增值分成由双方议定。签订合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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