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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实行科学造林 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造林情况应当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封山育林规划 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落实封山育林管理责任制,搞好封山育林,单位和个人承包封山育林.对原有林木要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增值分成由双方议定,签订合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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