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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保护第九条。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分管林业工作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 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护林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证书 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 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编制防火预案、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十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加强保护。禁止采伐。毁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树,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路标航标作用的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大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薪炭林.推行改燃。改灶节材技术、逐步实行以煤,电、气代柴.农村建房、应当逐步减少纯木结构,第十六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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