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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 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 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 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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