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后 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年度内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下一年度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第十七条,主席团一般由7人或者9人组成,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可以增加至11人,具体人数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主席团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召开会议的时候 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第十九条,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选择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二 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四。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工作开展视察、调研 进行工作评议等活动、七,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九,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 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人大代表,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代表大会的安排、就本地区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有部分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建议,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主席团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对代表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