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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由主席团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第二十六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群众呼声。并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网站等,及时汇总反馈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工作一般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每届培训不少于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主席团也可以组织代表培训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对选民评议不合格的代表、主席团可以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第二十九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参加由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 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组织选民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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