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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的职责、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 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五 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 副主席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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