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第二十一条。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二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 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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