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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二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 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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