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审议上一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选举等.第二次会议一般在第三季度举行,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选举或者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日前送达代表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第十条、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财政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财政 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 年度内主席团成员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上补选.第十三条.乡、民族乡 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充分发表意见 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 组织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办理。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