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统一和适用的基础通用标准,节目内容制播标准 网络传输接收标准.业务服务标准,管理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标准。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组织制修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 并开展宣贯推广与实施评估等。第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基础通用的、引领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序发展、协同发展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内统一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制定,第五条 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单位构建技术。标准。专利联动创新体系,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的时效性,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六条,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实施效果良好,需要扩大实施范围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七条,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相关单位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文版,在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八条。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或个人应及时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知悉的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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