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新技术发展趋势和行业服务。管理需要。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第十四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适用范围,国内外应用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广电标准委组织遴选提出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结合标准体系。工作需求和遴选建议,确定年度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项并下达。第十七条.对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指定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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