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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社会免费公开行业标准文本。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广电标准委和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第三十一条、广电标准委,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工作,组织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标准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第三十四条.鼓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参与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系统建设。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应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广电标准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每个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六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 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发布后 个别要求需要调整 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修改单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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