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社会免费公开行业标准文本。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广电标准委和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第三十一条.广电标准委.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工作,组织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 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建立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标准实施情况 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第三十四条。鼓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参与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 以及系统建设.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应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广电标准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每个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六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 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 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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