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社会免费公开行业标准文本,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广电标准委和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 第三十一条.广电标准委、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和推广工作,组织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业务指导 宣传培训等服务.第三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标准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第三十四条.鼓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系统建设,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应用标准、第三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广电标准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每个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六条,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 修改单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