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 审批 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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