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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