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 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 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 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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