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与编制第十八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 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 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 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 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