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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并办理了林权登记手续的。其流转继续有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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