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调处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依法处理.一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争议。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森林,林木 林地争议纠纷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中应当有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第二十五条,流转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主持调解的部门应当制作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调解结果 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机构的印章后生效.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