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调处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依法处理、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争议。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森林,林木 林地争议纠纷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中应当有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流转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主持调解的部门应当制作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调解结果 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机构的印章后生效、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