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出让方的 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 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 蓄积量等。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 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十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个人依照本条例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应当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将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转。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第十九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已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转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个人依照本条例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