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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 期限及方式第十条 森林 林木 林地权属明确 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 缓冲区的森林 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 出租的方式 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 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 转包,互换 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 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 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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