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 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 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 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 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 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 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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