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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 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再次流转的 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 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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