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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 期限及方式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 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 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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