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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 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 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 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 转让、出租 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 出租,互换 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 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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