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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 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 可以依法流转 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 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 互换 转让 出租 抵押 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 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 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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