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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 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 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 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 转包.出租,抵押 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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