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 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 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 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 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 林木 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 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