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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破坏林地的。或者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批准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的 二,不依法登记 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林权证的。三,利用职权擅自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林权证书的.四。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行使流转自主权的 五。拒绝或者限制流转当事人查询、复制与其流转相关的登记资料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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