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 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自愿、有偿 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 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