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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 依法 自愿 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 林地生存的珍贵 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 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挪用 私分 第九条 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 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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