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 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 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 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 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挪用,私分,第九条 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