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 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