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 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 自愿 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平等协商、第七条 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 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 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 林木 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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