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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 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 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 林木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 鼓励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 林木、林地.产品 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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