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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 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 公平 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 林木 林地流转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 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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