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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自愿 有偿.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 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 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 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 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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