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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 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挪用 私分 第九条,鼓励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 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 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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