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 林木 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 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九条 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 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