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行为 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为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 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 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 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