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 自愿。有偿,公开 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 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