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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 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自愿 有偿 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 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 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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