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执法第三十八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 方式、依据等内容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督管理标准和规则、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现场检查 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 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实行不同部门之间监督管理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行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审批.监督管理.执法 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第四十三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 重点领域外。实行检查时 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以及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新和发展。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针对其性质 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和方式 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实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平台,实行各部门监督管理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以及监督管理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 移动,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在线监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四十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创新.前瞻,协作和宽容的理念,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实行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公布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业 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