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网上办事引导 智能客服功能.简化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提供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统筹。指导政务服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有关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政务服务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 服务渠道等的评价制度、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 标识.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各类政务服务事项.除对场所有特殊要求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场所.在窗口全流程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一窗受理 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拒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拒收的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九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公布,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于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 由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审批决定 申请人有比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数据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行各部门 各层级、各业务系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制度、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建设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 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材料在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精简办税材料和流程、公开办理时限。缩减办税时间 扩大使用电子发票的范围,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逐步实行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 交易 缴纳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套材料 一次办结、水电气零材料联动过户,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多测合一,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特殊工程和交通 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等机制,第二十六条。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资源 文物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