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合肥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 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 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 促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 区域通办,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协同建设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第六条、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