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管理,第九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企业申请设立应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有关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办结企业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和公章 发票,税控设备免费申领等事项,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推进企业设立智能审批.提升审批效率。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 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事项。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清算后及时办理注销.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规定,依法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第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 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易规则 流程、服务 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十五条,商务,交通运输 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单位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