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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食品检验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检验能力建设 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食品安全检验技术.鼓励食品产业集聚区内的食品生产者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对其生产 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的委托.对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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