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