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 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 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