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 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 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 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