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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其生产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生产投料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国家和省对生产投料记录保存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歇业超过三个月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其标签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销售散装食品的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食品销售完毕,销售自制泡酒的。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泡制日期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 应当通过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工具等方式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换货或者退回处理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二十六条,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查验信息。门店应当留存配送凭证.第二十七条。利用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食品并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 自动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自动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操作,保证其食品原料 加工制作过程 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与工具等符合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饮具。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视频直播或者透明玻璃窗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第二十九条 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 饮具和包装材料 二 配送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三,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四,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食用时限等特殊要求,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采取委托.承包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即时加工制作,当餐分装配送、并在包装 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供餐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等信息,确保供餐安全。集中用餐单位使用城市集中供水以外其他方式供水的,应当加强食堂用水检测和管理,保证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和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供餐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视频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第三十一条 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置专柜或者专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提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容器 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预制菜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 出厂检验等环节实施全程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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