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 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 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 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