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 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 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 并作显著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 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