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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 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 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 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 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 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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