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 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 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 以有毒有害动植物 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 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 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 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 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 商场 车站,机场 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