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 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 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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