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 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 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 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