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 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 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 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 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以及学校 托幼机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 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 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