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 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 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 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 四.法律 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 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