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 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 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 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 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