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 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 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 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 以及学校 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 并作显著标示.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