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 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工作的部门 应当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根据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 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 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九条,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 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