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燃气,是指从城市门站、储配站等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国家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二.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阀室。燃气管道等的总称 包括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等。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 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 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五。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 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六、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为该用户而设的专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一般以该专用管道的起点阀门为界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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