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燃气.是指从城市门站,储配站等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国家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二,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阀室 燃气管道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等、三 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 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五。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六.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为该用户而设的专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一般以该专用管道的起点阀门为界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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