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 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城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 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 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统筹 指导和监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编制燃气管理政策文件、燃气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管道及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及安全附件的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器具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在所辖区域内.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履行下列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状况。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气瓶数量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二,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检查,及时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同时向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进行培训指导.第七条,燃气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加强对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相关设备的日常检查,并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八条。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经营和安全生产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管理智能化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智能.低碳,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广告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十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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