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应与服务第二十三条、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燃气应急储备服务、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运营 第二十四条。从事燃气储存。输配 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二、具有符合燃气场站设施布局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场站、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的燃气气源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储备能力、并建立燃气质量监测检测制度,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七.具有燃气经营场站安全评价报告 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重新申请办理、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燃气企业的股权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储存站、储配站 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或者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应当报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资料、四,分支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五.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清单、六.实体防护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符合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持续满足安全生产运营的相关要求、分支机构停业。歇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十五日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事项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相关规定办理,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 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管道燃气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第二十八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 应当取得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行业协会 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安装 维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二,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 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燃气主管部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单一制气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企业气源采购成本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的动态监管.建立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第三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在业务受理场所公布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 应急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和投诉。应急处置电话,三。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用户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四.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五,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六,保证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的物业服务人和用户.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的用气需求.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协助,燃气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因用户原因不能按时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并与用户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燃气企业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签收书面检查结果、用户拒不签收的,燃气企业可以将书面检查结果留置用户处。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暂停供气后,由用户和燃气企业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经检查满足供气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承担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可以现场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整改、需要燃气企业协助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能现场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出具隐患告知书。用户应当签收隐患告知书并及时整改,用户拒不签收隐患告知书的,燃气企业可以对燃气安全隐患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用户处、并告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应当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因用户原因导致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 车辆的管理 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并符合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瓶装燃气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逐步整合优化瓶装燃气市场.第三十五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气瓶、建立气瓶流转信息化平台及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用二维码等数据载体,对气瓶进行全流程溯源管理 并安装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瓶装燃气企业在送气时应当对燃气设施及用气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第三十六条,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气瓶充装燃气,二.改装气瓶或者翻新报废的气瓶、三、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气瓶二维码、无气瓶流转信息.报废,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四,用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五 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非燃气汽车用气瓶.六。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七 在气瓶中充装与气瓶标识不符的二甲醚等其他物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非本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非本单位的瓶装燃气 二.销售未按照规定安装气瓶二维码 无气瓶流转信息的气瓶 三、超出燃气设计标准规范储存燃气 四、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非居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进行充装作业.一 车用气瓶或者其安全附件不符合安全条件,二.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三.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 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第三十九条。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 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第四十条、燃气企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第四十一条。燃气企业受理用户开通燃气申请时.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载入检查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供气 一.燃气储存及用气场所.燃气管道及设施 燃气器具等不符合安全条件、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指定专人接受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并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协助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维护、抢修 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等工作,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并及时将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和作业活动信息告知燃气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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