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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绿色设施及城市排水管渠,泵站等灰色设施,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一。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 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二,湿塘 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五,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六.排水管渠。泵站等雨水收集 转输设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限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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