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 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 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 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 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 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 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