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 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开展定期巡查 养护和维修 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 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 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 倾倒危险废物.三、损毁 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