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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 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 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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