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 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 商业楼宇 住宅小区 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 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 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 倾倒危险废物。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