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 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 商业楼宇。住宅小区 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 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 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 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