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 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 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 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 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 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 倾倒危险废物 三 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 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 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