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 商业楼宇 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 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 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