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 财政。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