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 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