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 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 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公安。财政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