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 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 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 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