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 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公安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