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 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