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 建设 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 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县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