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公安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