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 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