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 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水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