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 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 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