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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 财政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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