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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 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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