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 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