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县,市、区 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 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