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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 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 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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