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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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