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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由城镇排水。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 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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