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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 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二 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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