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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 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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