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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由城镇排水,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 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 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 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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