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 生态环境等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 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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