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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类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支持教育机构,科研院校开设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课程。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地、道路,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承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扶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宣传报道、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在学校。社区.机关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教育。营造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可以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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