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 河湖湿地.耕地,林地 草地等生态空间。第八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同、与详细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调查,勘察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现状管网和河湖水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 明确雨水滞蓄空间 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第九条,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 编制道路、绿地 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要全域谋划 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结合气候 地质条件。场地条件。规划目标,兼顾科学严谨和灵活多样的原则.选取海绵城市设施、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合流制溢流污染等问题,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一,建筑与小区注重源头减排.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二 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三。公园和绿地除了消纳自身雨水外.还应当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提高内涝防治水平。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 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五。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六 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源头减排和绿色设施优先的原则。使用下沉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设施 海绵城市设计应当加强与供水排水、园林绿化 建筑.道路.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专业的融合 确保景观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应当针对松原的气候特征选择简约适用的海绵城市设施,减少后期运行维护的难度和成本,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同时。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重点履行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下列责任、一。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 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二。确保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质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三,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的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重点履行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下列责任、一、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隐蔽工程,提高巡视频率 加强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二 加强对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