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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农田灌溉除外、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 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企业和单位、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 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 加压等设施向用水户提供供水的方式.本条例所称计量水表,是指城乡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直接用于水费结算的计量器具,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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