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三十四条。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计量水表为界 计量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水户负责维护管理。城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维护,巡查.清洗消毒、组织抢险演练,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加强村镇供水员队伍建设,提高供水设施管护水平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 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线信息纳入地下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采取防护措施 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展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和危害供水安全的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二,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三.生产 加工 储存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 其他损害城乡供水设施.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涉及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乡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 相关部门和用水户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