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本市开辟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更新相关资金支持政策 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 筹集改造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融资,第三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中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以进行指标平衡、第三十五条.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五年内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者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含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照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第三十七条,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零星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造成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损失的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