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本市开辟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第三十二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更新相关资金支持政策,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 筹集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融资。第三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中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 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以进行指标平衡。第三十五条 利用存量房产 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 可以享受五年内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 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者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含带方案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照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第三十七条.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零星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损失的,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