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和程序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自主更新意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可以由物业权利人依法依规实施,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经营主体合作方式,第十六条,对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 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七条,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项目的立项、用地 规划.建设等审批或者备案,第十八条,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更新。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采用房屋征收,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开展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搬迁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需搬迁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城市更新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第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市 区 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征收程序。物业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