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遵循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低碳.多元参与 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市更新的调研论证.技术服务。相关规划和计划制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协调指导 政策研究等相关城市更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 用地保障,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居,村 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村 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七条。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 并为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负责组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城市更新管理平台.对城市更新实时动态监测,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保障、第九条,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工作中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