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市,县 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县 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县 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经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 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 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第十三条 市,县,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