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市、县 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 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 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市.县。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经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 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第十三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市,县、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 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