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市.县、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 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 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经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 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 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第十三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