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县 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 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确定更新区域时 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 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经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 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市,县,市 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 更新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