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 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 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