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 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