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 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 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