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 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