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 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税务、财政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