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 销售者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 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