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