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 公安等部门 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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