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 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 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 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