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 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 公安等部门 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 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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