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 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社会监督 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税务 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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