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 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