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 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 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