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 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 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 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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