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活动 引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行业协会.生产者、销售者了解行业内商品质量的有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就消费者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和协助消费者对因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四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重点曝光制假窝点,假货集散地,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以及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八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媒体开展商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商品.增强消费者商品安全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第四十九条、用户和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权就商品质量问题。向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对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用户和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鼓励和支持用户,消费者通过投诉,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鼓励和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对假冒其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举报.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五十二条 案件依法查处后,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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