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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传承和利用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项目库.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培育壮大相关文化产业。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二十七条 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弘扬大运河承载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为核心。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宣传工作、每年6月22日为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日,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集中宣传、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增强中小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第二十八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大运河文化学术研究,保护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 展示 整理,研究 学术交流等活动 支持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以多样化的形式 展现大运河的历史 文化。生态和科技面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播活动.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公共数据及数字资源平台建设。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开发,应用与转化。大运河文化遗产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与相关行业 领域信息共建共享。服务大运河考古研究,遗产保护,城市更新,文化传播等相关领域。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城市的交流合作,协同发展 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和传播。鼓励和支持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世界运河城市论坛等国际组织 平台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十一条 河道、水工等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利.航运等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对公众开放 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工遗存申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与大运河相关的革命故居。革命旧址,战役战斗旧址,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 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与大运河相关的工农业遗产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农业遗产应当依法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鼓励依法利用大运河历史遗留的工业设施,发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型产业,推动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设施.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 展示。交流提供场所.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 对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成果进行宣传展示.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第三十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推动大运河全域旅游规划建设。依托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整合相关水系以及沿线盐商,漕运,水工。园林、邮驿.码头 古渡、传统村落、独特物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资源,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鼓励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镇。古村、古街.历史地段等进行保护修缮以及环境风貌综合整治,打造彰显大运河文化内涵,乡村传统肌理和景观格局的村落集群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大运河文化研究和艺术创作.发展与大运河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新型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扶持和培养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文化遗产研究,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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