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宿迁市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逐渐增多、投资增大 工程项目质量及运营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目前部分交通工程项目完工后,没有通过交工验收便投入使用 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安全运营,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 所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或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内必须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交,竣 工验收项目视为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营或正式运营,2,各交通工程合同项目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施工、监理单位要及时完成质量评定工作、编制竣工文件、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项目法人要及时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满足条件的要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鉴定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交工验收检测意见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项目法人作为交工验收的负责人.应组织和协调好各参建单位认真做好交工验收工作。要落实各方责任.制订合理可行的验收工作安排,成立验收委员会以及各检查组,听取有关汇报,对是否通过验收做出公正和真实的结论 切忌形式法,以避免交工后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各交通工程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营 同时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抄送交工验收报告和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表,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3。交通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试运营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前的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送竣工验收负责单位 同时将结果反馈项目法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作好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工作、初步提出验收委员会建议名单.提前将验收工作的程序。时间安排发送给参加验收的单位。使其清楚验收工作的主要安排,了解自己工作任务和具体时间要求。确保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督促项目法人完成相应的工作 使工程交接,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4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项目法人经检查验收认为达到合格等级的要求。可自行进入试运营阶段、在试运营基本结束,项目法人组织对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处理完毕,且其他工作均已符合要求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经鉴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可向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大对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力度。确保交。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得以保证,市县、区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及时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鉴定检查申请.按时限要求出具交工验收检测意见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意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按时限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及申请竣工验收.针对尚未组织交,竣、工验收便投入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按时限要求整改.凡未通过交工验收便擅自投入运营的项目,应停止使用 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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