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 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 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 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 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 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 统筹联动 强化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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