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 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 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 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 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 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 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 第八条 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 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 市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