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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 扬州古运河 瓜洲运河 二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 个园 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 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 仪扬河等、四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 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 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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