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 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 汪鲁门宅 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 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 跃龙关。子婴闸 平津堰。南关坝 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 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 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 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 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 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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