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 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 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 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 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 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 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 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 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 县 市 区 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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