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 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 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 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 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 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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