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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 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 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三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 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 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 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 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 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 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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