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 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 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 刘堡减水闸.三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 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 运河三湾 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 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 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 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 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 公安。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 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 县 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