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 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 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 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