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 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 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 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 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 平津堰 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 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 统筹联动 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 市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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