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 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 盐宗庙 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 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 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 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 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 县。市、区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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