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 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 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 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 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 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 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 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 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