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 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 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 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 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 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 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 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 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 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 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