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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 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 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 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 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 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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