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义务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 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负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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