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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