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市 区 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 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 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确有必要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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