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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 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 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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