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 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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