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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