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 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的。二 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 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三 用于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 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五,未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未按照要求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八,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