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的、二,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三,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 废渣 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未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未按照要求对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八 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