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的,二.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三 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 整洁的,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 二 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 三。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未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未按照要求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八。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