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 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 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 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 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 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 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