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 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 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 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 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科普设施 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 保障正常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