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 转运 县,市,区 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生活垃圾。二 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 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 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 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置作业 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