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 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 镇.转运 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 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 厂 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 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 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 市 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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