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 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 县、市 区,处置的模式 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 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 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 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 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 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