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 运输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 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 中转 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厂 环境整洁.六 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 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 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 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