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 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 镇、转运。县、市 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生活垃圾、二 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 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 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 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