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处置活动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 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 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 中转。运输、三 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 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 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