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 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 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 处置的模式 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 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 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 气 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 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 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