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 用于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 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 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 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 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