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 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 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 运输的方式 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 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 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 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 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 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