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 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 中转 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 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 开发 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 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