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 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 乡 镇、转运、县 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 运输、三 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 完好和整洁、五 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 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 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 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 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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