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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 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 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 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 市、区,开发.度假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 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 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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