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 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 乡、镇,转运 县 市 区 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 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 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 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 市 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