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 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 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 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 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 市 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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