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 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 收运生活垃圾 二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 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 厂.环境整洁 六 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 对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 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 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 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 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